本行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”的原则主持本期拍卖会。为确保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以下规则:

一、 竞买登记手续:
参加竞买者,须提供下列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领取竞买证:
1、个人: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、保证金。
2、企事业单位: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、企业法人证明书、法人授权委托书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、保证金。
3、委托他人或其他单位代理竞买的须出具代理竞买委托书。
押金(保证金)按标的总值20%收取。如拍卖资料另有规定的,按拍卖资料的规定执行。竞买不成的押金在拍卖会后当场退回,竞买成功的押金转为购买标的价款。

二、 拍卖资料对拍卖物品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品质等方面的说明,仅是简单介绍,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,并自行承担责任。本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纯属参考性意见,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三、 竞买者应在竞买前对欲购之物品审视了解清楚,凡参加竞买者,即表明已接受拍卖
品之一切现状及瑕疵。若竞买成功并签订确认书,必须承担全部责任,并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,否则本行将对买受人的违约追究责任。

四、 本期标的之拍卖价款不含佣金及其它任何费用(包括拍卖所需的营业税)买人成功竞得拍卖品,应当场签署《成交确认书》,并付给落槌价之款项个向本行交付按落槌价5%计算的佣金。

五、 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天内交付上述款项,逾期视买受人违约,买受人在付清款项之后,领取拍卖品(搬运费自负)。买受人当场付清款项有困难的,可预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款项,余款约定期限付清(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)。超过时间未付清的,该拍卖品视为未售出,定金、保证金不退还买受人,买受人还必须承担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。

六、 拍卖方式原则上采取估低价方式拍卖,如有另外规定,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。

七、 买受人领取拍卖品时,应对拍卖品当场清点验收清楚,领取后再提出异议的本行概不负责。

八、 本行不包办房屋、车辆过户,本行只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,拍卖品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时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(资料特别注明的除外)。

九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“关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、拍卖工作若干为题”的规定,凡属法院委托的拍卖物品,其拍卖效力均以人民法院的栽定为准。

十、 本规则如有临时变更或补充,均以拍卖现场宣布为准。

版权所有:广东省清远市清新拍卖行
地址:清远市清新县城玄真路23号 邮编:511800 电话:0763-5823128 传真:0763-58138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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